各位同学:
为做好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财教〔2020〕15号)、《宁波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23〕56号)文件精神,现开展2024-2025学年第二学期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上学期已进行认定,无需调整的同学,此次无需再次认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分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两类。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我校2024-2025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已于第一学期初完成,第二学期将按照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上学期已认定学生如家庭经济情况无变化,则无需调整。有新增认定对象或已认定学生动态调整,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分类处置:
(1)新增认定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上学期未申请认定,本学期进行补认定,由学生本人在系统进行申请,学院审核;
(2)调整认定类别:第一学期认定为资助对象的学生,因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就认定类别“特殊群体”、“其他群体”进行调整,由学生本人在系统进行申请,更改认定类别,学院审核;
(3)自愿放弃认定:第一学期认定为资助对象的学生,因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学生自愿提出放弃资助对象资格,需填写《自愿放弃资助声明》纸质版(见附件),本人签字后交给学院。
属于第(1)和(2)种情况的需经以下认定程序:
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建档。
本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将依然采用网上认定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
学生登陆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应用中,在线填写《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佐证材料可上传附件,填好申请表后下载打印,学生本人在表中“信息真实性承诺”一栏签字,将纸质表提交班级认定评议组。
(二)学院认定
1. 班级认定评议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认定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别,并在系统中审核通过,提交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资助对象名单给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 学院认定工作组在系统中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并核实确认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型,在系统中审核通过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资助对象。
(三)结果公示
各学院要将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名单及类别,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四)认定建档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汇总核准各学院提交的学生名单,建立本科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档案库,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注意事项
各学院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1. 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
2. 学生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 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院要与学生沟通了解情况,由学生本人填写《自愿放弃资助声明》。
(三)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进度安排
(一)2月26日-3月9日,学生在系统进行申请。学院须做好通知落实、资助政策宣传等工作。
(二)3月10日-3月24日,各学院完成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审核、资助辅导员审核、学院审核、学院公示等工作。
(三)3月25日前,完成系统审核与材料提交存档。
1.完成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院级审核;
2.《自愿放弃资助声明》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iyanni@navbocai.com。
3.纸质材料留存学院存档备查。包括:《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班级民主评议表》、《自愿放弃资助声明》。
联系人:侯老师
联系电话:87600773
地址:包玉书9号楼219学工办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