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财教〔2020〕15号)、《宁波大学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15〕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开展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分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两类。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我校2022-2023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已于第一学期初完成,第二学期将按照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认定的一般程序: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建档。
本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将依然采用网上认定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
学生登陆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板块中,自愿如实填写《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对其提供的家庭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本人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二)学院认定。
1.班级认定评议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认定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别,并在系统中通过,提交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资助对象名单给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组在系统中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并核实确认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型,在系统中通过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资助对象,并提交本学院学生资助对象名单给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核准。
(三)结果公示。
各学院要将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名单及类别,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若公示期内无异议,各学院通知学生将《申请表》在系统中打印出来并在“本人承诺”栏中签字,将《申请表》和佐证材料复印件交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收齐签字后再交给学院。学院回收《申请表》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将纸质版材料汇总并报送至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四)认定建档。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汇总、核准各学院提交的学生名单,建立本科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档案库,实施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注意事项
各学院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院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三)纸质版《申请表》中的各环节必须为手写签字。
(四)《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共享的大数据外,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五)对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被学校认定并获得相应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只需提交《申请表》,并进行书面承诺。
(六)请各位同学于2023年3月14日12点前完成学生资助对象的网上认定审核工作,将《申请表》纸质版和佐证材料复印件,报送至学院学工办(包玉书楼9号楼219)。
联系人:孔家辉
联系电话:0574-87600773
附件一: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1).doc
博彩导航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