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类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宁波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下属机构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含自学考试、网络教育)、各类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类办学活动相关的合同管理(含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纪要等)。
第三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处作为学校继续教育办学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继续教育类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二)根据本部门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合同文本模板。
(三)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合同的审批、备案、签署、归档、监督和违规查处等工作。
(四)根据实际情况参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合同的谈判、起草、会签等工作。
(五)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合同承办单位处理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六)学校交办的其他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合同执行单位为各类继续教育项目的校内办学单位,在签署、履行继续教育类合同过程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拟签订合同的缔约目的、项目的可行性及合法性进行调研。
(二)查明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营业范围、履约能力、信誉状况以及授权委托等内容。
(三)承担合同谈判、起草、报批、签署、履行、争议解决以及归档等工作。
(四)负责监督合同相对方的履约情况,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承办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涉诉、涉仲裁信息。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五条 合同执行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归口管理部门已公布的合同文本模板,如无文本模板或经合同承办单位合理说明的特殊情形,可以视情节使用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或者第三方制定的较为公允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合同执行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作所涉及各方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电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本校具体办学单位、负责人、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办学层次、专业、学制(时间)及学习形式,履行地点和方式。
(三)项目经费收支及结算方式:包括收费标准、收费主体、经费分配方法等。
(四)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办法等。
(五)合同签订时间及有效期限。
(六)合同签订的副本数。
(七)合同各方的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第七条 合同执行单位应明确本单位合同审核程序,在合同提交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批(备案)前,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合同文本符合以下标准:
(一)合同文本内容不存在语言文字上的错误或造成歧义的可能。
(二)合同文本内容不存在明显矛盾或其他逻辑错误。
(三)合同文本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文本内容及合同所涉项目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五)合同相对方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六)合同基本条款完整。
(七)合同有效期明确。
(八)合同权利义务明确可行。
(九)合同内容不会对学校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章 合同审批与备案
第八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处作为合同主管单位,在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一)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
(二)审查合同的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三)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
(四)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学校的规定。
第九条 合同执行单位签署继续教育类合作办学合同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流程提交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批;签署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委托培训类合同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流程提交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备案。
第十条 合同审批(备案)经办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合同审批(备案)结果。
(一)对于需要备案的合同,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二)对于需要审批的合同,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三)对于需要会审或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的重大项目合同,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第十一条 合同审批(备案)经办人反馈的结果分为以下几种:
(一)建议补充材料或者返回修改。如合同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但总体可行时,合同审批(备案)经办人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合同执行单位,并说明建议补充或者修改的意见;合同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反馈的意见进行补充说明或者修改。
(二)不予审批(备案)。如合同严重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且无法经补充或者修改达到标准的,合同审批经办人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合同执行单位不予审批(备案),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备案)通过。合同文本最终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合同审批(备案)经办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审批(备案)过程中邀请合同承办单位经办人和相对方参加讨论。
第十二条 合同执行单位在报请审批(备案)合同时,应当提交如下纸质材料给继续教育与培训处的合同审批(备案)经办人:
(一)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类合同审批(备案)表”一份;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的合同文本一份。
(二)合作办学合同需提交合同相对方的法人资质证明材料,如通过审核并加盖学院公章的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如为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形式合法的主体证明文件)。
(三)合同相对方认同的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以上。
第十三条 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批(备案)通过的合同,统一加盖“宁波大学继续教育合同专用章”,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由合同相对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可以邀请学校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就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如执行单位能够提供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示性文件,则无需会审。
第十五条 涉及技术秘密的,合同执行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可与合同相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包含保密条款。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合同时,应由学校相关机构核定密级,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执行单位应对本院的合同文本进行编号,建立合同登记制度,记录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名称、对方当事人、合同金额、合同履行期限、经办人、签署人、合同履行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登记备案,做好存档工作。每年年初,将前一年签订的合同(原件一份)连同合同登记表交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统一归档管理。
第四章 合同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十七条 合同签署并生效后方可开始履行,不得倒签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存在的问题;出现重要情况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继续教育与培训处。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执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重新履行合同审批(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履行及终止情况报送合同审批(备案)经办人。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执行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合同审批(备案)经办人,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可视情况协助合同执行单位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合同涉诉、涉仲裁事项处理完毕后,合同执行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报送上述信息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二条 如合同相对方违约,合同执行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合同执行单位未及时处理等原因造成学校遭受更大损失的,学校有权就扩大损失部分追究其责任。如我方违约,合同执行单位必须及时向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报告,会同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协商处理。违约责任原则上由合同执行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执行单位在合同订立、审批、备案、履行、存档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学校合同管理、继续教育违规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第13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解释。《宁波大学继续教育办学合同实施细则》(宁大政〔201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