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教育办学行为和教学管理,有效预防和严肃处理各类继续教育违规行为和教学事故,维护宁波大学声誉,保障办学质量,促进学校继续教育工作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的各类继续教育办学工作。
第三条 继续教育违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在继续教育办学中,办学主体单位和个人因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了学校继续教育的办学秩序,损害了学校的办学声誉与权益,或违背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继续教育办学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违规行为责任人包括违规办学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其中违规办学单位是指违规办学的直接执行部门,有关责任人是指违规办学的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学院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继续教育教学事故(以下简称“教学事故”)是指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违反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有关规定,对我校继续教育教学、培训、证书发放等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给学校、教师和学生带来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为个体(一人或多人)。单位领导对造成教学事故有责任的,或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的,也将其列为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成立继续教育违规行为和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主管继续教育的副校长任组长,继续教育与培训处、人事处、国际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教师工作部、教育督导与教学评估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教师代表组成,负责违规行为和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复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与培训处。
第八条 学校对违规行为和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坚持“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公平合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和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九条 根据违规行为、教学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违规、重大事故、Ⅱ级为较大违规、较大事故、Ⅲ级为一般违规、一般事故(具体分类和级别见附件1、附件2)。
第十条 违规行为或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办学学院(是指办学主体单位,以下同)及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反映情况。对已发生违规行为或教学事故而故意隐瞒不报的办学学院和责任人,一经查实,则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在接到反映或举报后1个工作日内,将《宁波大学继续教育违规行为核查通知书》或《宁波大学继续教育教学事故核查通知书》送达办学学院,责成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办学学院应及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认定结果、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并附当事人或现场人员的有关书面材料报送继续教育与培训处。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核实无误后,提出违规行为或教学事故认定意见和处理建议。Ⅲ级违规或事故一般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处务会议审议做出处理决定;Ⅰ级、Ⅱ级违规或事故须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处务会议审议提出处理建议,报主管继续教育的副校长审定。
第十四条 对情况复杂的违规行为和教学事故,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可提请学校继续教育违规行为及教学事故认定小组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宁波大学继续教育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宁波大学继续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向办学学院下达,由学院负责送达责任人本人,并填写签收单交继续教育与培训处。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对已认定处理完毕的违规行为和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章 违规行为和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违规行为按不同级别、不同责任人实施以下处理:
(一)Ⅲ级违规行为
1. 违规责任人是校聘(含本校事业编制、非事业编制人员,以下同)人员,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予以内部通报批评,同时对发生违规的项目增收1%的项目管理费。
2. 违规责任人是办学学院(合作机构及合作机构聘用人员违规视作办学主体单位违规,以下同)或院聘人员,给予违规学院校内通报批评,并对发生违规的项目增收2%的项目管理费。
(二)Ⅱ级违规行为
1. 违规责任人是校聘人员,由人事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综合考核评优资格,并扣发2000元绩效工资(与学校其它文件扣发工资标准不一致的,按“就低原则”予以扣发),同时对发生违规的项目增收2%的项目管理费,取消同类项目办班申报资格6个月。
2. 违规责任人是办学学院或院聘人员,给予违规学院校内通报批评,并对发生违规的项目增收5%的项目管理费,同时取消同类项目办班申报资格6个月。
(三)Ⅰ级违规行为
1. 违规责任人是校聘人员,由人事处报学校发文予以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当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并扣发5000元绩效工资(与学校其它文件扣发工资标准不一致的,按“就低原则”予以扣发),同时对发生违规的项目增收5%的项目管理费,取消同类项目办班申报资格1年。
2. 违规责任人是办学学院或院聘人员,给予违规学院校内通报批评,并对发生违规的项目增收10%的项目管理费,取消同类项目办班申报资格1年。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按不同级别、不同责任人实施以下处理:
(一)Ⅲ级教学事故
1. 对校聘的事故责任人,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予以内部通报批评。
2. 对办学学院聘用的事故责任人,由聘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增收1%的项目管理费。
(二)Ⅱ级教学事故
1. 对校聘的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综合考核评优资格,并扣发2000元绩效工资(与学校其它文件扣发工资标准不一致的,按“就低原则”予以扣发)。同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增收1%的项目管理费。
2. 对办学学院聘用的事故责任人,由聘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并在一年内不得聘为任课教师,同时发生事故的项目增收3%的项目管理费。
(三)Ⅰ级教学事故
1. 对校聘的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报学校发文予以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当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并扣发5000元绩效工资(与学校其它文件扣发工资标准不一致的,按“就低原则”予以扣发),同时发生事故的项目增收3%的项目管理费。
2. 对办学学院聘用的事故责任人,由聘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并在三年内不得聘为任课教师,同时发生事故的项目增收5%的项目管理费。
第十九条 违规办学或教学事故行为发生后,违规责任人或事故责任人及时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减轻后果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处理。对于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其调查、取证的责任人或单位,应当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12个月内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或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第二次及后面的按高一级别或就高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同一违规行为或教学事故由两人及以上共同造成的,应当按照各人过错轻重、区分情节分别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办学主体与教学主体不一致的项目,应根据职责分工来认定违规行为和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以及突发疾病、车祸等造成身体严重损伤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违规行为或教学事故,经证实后不予追究。
第二十四条 因违规行为或教学事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办学学院自行负责;办学学院被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的,如需申请项目申报资格,应整改到位,并经学校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核验同意后,方可恢复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违规行为及教学事故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二十六条 违规行为或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如对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继续教育违规行为及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或向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违规行为及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在收到违规或事故责任人复审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复审,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果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人若对复审结果不满意且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因发生违规行为或教学事故而增收的项目管理费不能计入上交学校的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未列入“继续教育违规行为分类与级别规定”“继续教育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教学事故,参照相近的类别与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13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继续教育违规办学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1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大学继续教育违规行为分类与级别规定
2.宁波大学继续教育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