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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20-11-19 15:48     (点击:)

      为加强学校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规范学校各类继续教育活动,保障继续教育的健康发展,建设具有宁波大学特色、与双一流大学相适应的继续教育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继续教育主要包括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后继续教育、政府及行业委托培养(培训)教育,以及各类培训等。

      第二条 继续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继续教育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学校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需要,服务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学校将继续教育纳入整体发展规划与人才培养体系,办学基本建设、资源保障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三条 学校是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注重规范、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维护声誉、提升效益”的原则,实现“多元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

      第四条 学校成立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指导全校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继续教育发展方针、规划目标、战略合作及重要政策等重大事项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与培训处。

       第五条 学校继续教育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明确继续教育管

理部门和各办学学院的职责,建立继续教育工作责任体系。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是学校继续教育的管理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协同管理与服务工作。各办学学院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持续推进继续教育工作制度建设,指导、督促、检查二级学院的办学活动,主要包括办学资格认定、合同管理、项目审批、广告审核、质量评价、经费管理、证书颁发、办学督查、违规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 办学学院接受继续教育与培训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继续教育具体办学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设计与申报、组织招生、学生(学员)管理、教学组织与管理、经费管理、信息报送等继续教育相关的运行管理与服务工作。办学学院应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质量监控体系,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单位、个人的绩效考核。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八条 学校严格继续教育办学资格认定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专门从事继续教育办学的二级学院,统筹负责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日常办学和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依申请可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学校党政机关、研究院(所)、后勤部门、教职员工等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

       第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冠有“宁波大学”或“宁大”中外文字样的继续教育办学机构,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形式主办或者承办冠有“宁波大学”或“宁大”中外文字样的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办学学院应履行对于学校无形资产在继续教育领域的监督管理责任制,自觉防范侵权办学行为,并协同学校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共同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条 办学学院在校外设置教学站点或继续教育基地须经学校批准。

       第三章 办学组织

       第十一条 举办各类继续教育项目,都必须履行申报、登记手续。继续教育项目须在“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申报,经所在学院审核,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及内设机构名义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的继续教育项目,招生宣传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与审批内容一致,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社会公众。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须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查,并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专门从事继续教育办学的二级学院,要发挥综合优势和专业化特色,在继续教育多元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中起示范作用。各学院要依托自身学科优势,开展特色化、差异化和专业化继续教育活动,着力打造高端精品办学项目。

       第十四条 鼓励各学院合作举办跨学科专业、跨领域的继续

教育办学项目。学院间合作需签订合作协议,并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备案。

       第十五条 办学学院对外签订继续教育合同须按学校要求规范文本和签订流程,严格按照《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类合同管理办法》执行。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合作单位的监控,制定准入、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与校外机构合作办学须坚持学校办学主体地位,明确约定合作双方的责、权、利;不得允诺不符合学校规定的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继续教育项目的招生、教学、收费、结业、证书发放等办学职责。

       第十七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涉及海外院校、培训机构、 认证机构颁发证书的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国际处和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共同审核,经分管外事工作和继续教育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办学学院举办各类教育培训项目时,不得与各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名称混淆,不得开展任何与学历套读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办学学院要在学校管理框架下,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规章制度。学科性学院要成立继续教育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继续教育分管院领导,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以及学生管理和教学管理的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负责本学院继续教育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各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学院学生工作体系,统一管理。各继续教育教学班应配备班主任,具体负

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办学学院须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加强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建立教学档案,并及时将教师信息、课程成绩、学员名册录入“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教学时数、教学内容和课程门数。

       第二十二条 办学学院要规范继续教育师资准入条件。授课教师原则上以本校教师为主体,根据办学实际可以聘用口碑好、信誉佳、具有影响力的校外师资。办学学院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规范管理继续教育师资,严格认可教师的课堂授课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办学学院要规范继续教育从业人员管理,明确从业资格要求与岗位职责要求,加强培训,强化爱校荣校教育,建设专业化的继续教育从业人员队伍。

       第二十四条 各办学单位在继续教育办学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含学员和教师)的,须将相关人员纳入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继续教育学生(学员)证、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发放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统一管理。办学学院和校内其他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印制各类继续教育证书或以办学单位名义颁发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第二十六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守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颁发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根据学习期限、课程类型、考核方式等的不同,分为高级研修班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三类。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类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收费严格执行财政、教育、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继续教育办学收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办学学院成本核算后提出申请,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复核,由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报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办学学院不得随意变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办学收入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守上级及学校财务规定,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使用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各学院继续教育办学经费开支纳入学院年度支出预算。

第六章 办学资源

       第三十条 学校规划建设、后勤保障、教学服务等部门在校园规划建设和办学资源配置等方面要统筹考虑继续教育办学需要,在满足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基础上,为保障和持续推进学校继续教育办学事业发展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教学用房原则上从学院自行管理的用房中解决,确需使用公用教学用房的,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商教务处统筹安排。学生的食宿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商后勤管理处统筹安排。鼓励各学院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办学单位在继续教育办学中涉及学校公用 房等教学资源的,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按要求进行申请与

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公用房、信箱、电话、网 络、场地等校内教学资源出借或出租给校外机构用于教育培训。

第七章 办学监控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和总结通报。各办学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办学,强化内控机制,运用网络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违规办学和教学事故查处机制,对继续教育违规办学、办学质量差、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等行的查处,按照《宁波大学继续教育违规行为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办学校院两级风险防范机制,各办学单位要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完善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继续教育办学中的各类矛盾和突发事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第13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宁大政〔2010〕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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