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继续教育办学学院:
围绕学校“双一流”发展战略,实现规模与教育质量协调发展,社会效率与经济效率同步发展的继续教育办学目标,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就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规范办学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科学管理、规范办学,维护宁波大学声誉,促进学校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学校一直坚持以制度管理促进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化建设,从招生、招生宣传、收费、退费、合作办学、项目立项、开班备案、教学组织管理、学生管理、合同管理、证书管理、违规处理等各个环节,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各办学学院要组织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执行相关制度文件的精神。
二、在各类继续教育办学活动中,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违规办学行为。
(一)未经申报、批准,擅自以学校及内设机构名义开展继续教育招生办学活动;
(二)未经批准,擅自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开展继续教育合作办学活动;
(三)在与校外单位合作办学过程中擅自通过承包、转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转移学校办学主体;
(四)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转移招生权、教学权、办学权和管理权;
(五)履行监管责任不力,合作办学机构在项目实施期间有违背合作协议规定的行为,给对学校声誉带来影响;
(六)未经申报、批准,擅自以学校及内设机构名义在各类媒体或其他渠道发布招生信息,或未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或发布的招生宣传资料与审核批准的不一致;
(七)在各类媒体或其他渠道进行误导性、欺骗性招生宣传,发布模糊、虚假信息,夸大事实、虚假承诺;
(八)不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九)不按规定领用、开具和保管票据,私自开具加盖学院公章的收据等收费证明,或私自印制票据、伪造变造票据;
(十)擅自设立财务账号收取培训费用,或截留、隐瞒、挪用收费收入;
(十一)擅自更改培训计划、教学学时、教学内容和课程门数,教学管理不力或教学质量差,造成学员投诉,对学校声誉带来影响;
(十二)未按有关学校规定,擅自以学校或学院名义发放录取(入学)通知书、毕业或结业证书;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教室、设备、场地、宿舍等学校资源出租(借)用于各类继续教育办学活动;
(十四)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继续教育办学过程中重大、群体性或恶性事件发生,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结果。
三、继续教育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坚持“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若发现任何违规办学情况,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学校批准,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并执行。调查取证期间,可停办相关项目,并暂停办学单位办学资格,暂停培训收入分配。
四、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各办学要继续强化依法依规科学管理,增强风险意识,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加大监管力度,防范办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加强对各类办学和培训项目的过程管理, 定期开展继续教育办学安全稳定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确保继续教育办学的安全和稳定。
继续教育与培训处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