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学校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办学运行规范,提高技能类非学历脱产班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结合学校继续教育管理有关精神和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类非学历脱产班是指采取全日制脱产教学形式,办学过程一般延续一学期及以上,以职业素养提升、职场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和高技能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身份是非学历培训生。
第三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是本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初审、业务指导、规范办学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管理服务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是本项目的办学主体,负责统筹项目运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相关学科性学院是本项目的教学主体,主要以承担教学的方式参与共同办学。
第四条 在共同办学模式下,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项目的总体设计与规划、招生、运行的组织协调、教学过程的监控管理和考核评价、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管理工作;学科性学院负责落实师资和教学场地、完成教学任务和相关教务协调工作,并落实技能证书培训考证、学业指导、实习实训与协助就业推荐等工作。继续教育学院和各学科性学院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本着统筹与分工协作相结合、规范运行与机制创新相结合、风险管控与质量提升相结合等原则,共同办好本项目。
完全自主办学模式下,由继续教育学院承担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项目设立专家委员会,主要为项目设计、专业设置、方案计划制定、质量考核与评价等方面决策提供专业性建议。
第六条 参与本项目的学科性学院应完善组织管理和分工体系,明确学院分管领导,指定本学院的正式在编人员分别担任项目负责人、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一般由学院内设的继续教育中心主任担任。
第七条 本项目的申报、广告、开班备案、教学计划、课程师资、成绩管理、结业等环节均纳入学校“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管理。
第二章 招生工作
第八条 本项目招生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实施,参与本项目的学科性学院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学生和家长参观接待、面试等工作。
第九条 年度招生计划由继续教育学院在每年12月底前组织相关学院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建议计划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初审,经学校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统一发布。经批准的招生专业,在实施招生工作前应通过学校“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 对于开展过非学历脱产培训的学科性学院,近三年在组织管理、办学规范、办学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缺陷,损害学校办学声誉等情况的,再次申报本项目办学时要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相关学科性学院参照学校现有全日制本科专业,在作充分的市场调研基础上,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背景等情况,原则上每年可开设1-2个招生专业;同一专业每年仅允许一个学院办学,交叉学科专业可由相关学院合办。继续教育学院可开设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以外的专业和学科性学院不办的招生专业。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相关学科性学院统一制定本项目招生简章,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通过后,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发。其他学院不得自行印发招生简章、专业介绍等本项目相关宣传材料。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建本项目唯一的专门招生团队,可根据项目发展需要,引进规范、成熟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合作。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授权许可,各学院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本项目招生工作人员身份开展对外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工作必须遵从上级和学校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招生简章确定的内容,实事求是,不得作虚假宣传或随意承诺。
第十五条 为保证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一定的规模效益,本项目各专业每班成班人数一般为20-50人(语言类、艺术类、学前教育类专业每班成班人数一般为20-35人)。招生工作进程中,继续教育学院可视学生报名情况对招生专业拟开班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并做好与报名学生和学科性学院的沟通工作。
第三章 教学与管理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参与办学的学科性学院应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本项目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主要工作职责:负责专业设置管理;人才培养改革方案研究与落实,审定培养方案(含教学计划,下同)和教学大纲;负责制定和完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构建教学管理工作机制;负责总的教学组织和运行管理,以及对整个培训教学过程的监督和管控;负责学生的培训学籍管理、成绩管理等工作。
参与办学的学科性学院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含落实师资与教学场地)及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工作;承担相关专业的教学教务管理协调;落实技能证书培训考证、学生实习实训;协助做好学生就业推荐等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培养方案应符合相关专业培训目标要求,以提升职业素养、职场创新创业能力为导向,全面提升学生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目标,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项目应凸显“技能”特性,侧重技能培训和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就业能力。教学计划须通过学校“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在项目申报时提交备案。
第十八条 严格实施和执行培养方案,不得随意修改,遵照教学计划编排学期开课计划和学期课表。
第十九条 采用校内外通融、专兼职结合等方式组建师资队伍,其中本校教师比例一般不低于50%;专业教师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业资格的教师一般不少于60%;技能实操类课程可聘请符合相关专业教学要求的技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组成“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资质一般需在开学前2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期课表一般需在开学前1周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的项目负责人、教学负责人应按时参加相关的教学活动,监督与维护日常教学秩序,确保任课教师按时到课,杜绝漏课、迟到等不良现象。
第二十二条 为强化专业学习指导,参与办学的学科性学院应配备专业导师,负责指导学生专业学习、职业规划等专业学习及实践见习工作指导。
第二十三条 教材采购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教材的订购、发放与结算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科性学院应做好教材的推荐工作。教材费原则上按每学年收取一次,使用情况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每学年向学生公示,学生离校时一次性结清。
第二十四条 教学过程性记录材料(教学档案)包括课程表、教学日历、课堂教学情况记录表、考试安排、试卷、评分标准、实习安排等,由参与办学的学科性学院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四章 学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在学校相关部门指导下,原则上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开展。
第二十六条 学科性学院有意愿并有充分能力承担学生管理工作的,可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批准,并签订相应工作责任书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科性学院承担的学生管理工作,应纳入学院的学生工作日常管理体系,严禁转包给其他办学机构或个人。学生管理工作由至少1名本校正式在编教师专门负责,且每100名(不足整百的按整百计)学生应至少配备1名班主任。班主任应由政治素质过硬、有学生管理经验、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正式在编人员或院聘人员担任,并签订岗位责任书,加强对班主任的管理和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工作应以“学习重塑信心、培训提升价值”的理念为指导,探索并构建起适合所办项目学生特点及专业特性的工作模式。
第二十九条 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学生党建工作为龙头,以团学组织建设为抓手,对学生加强意识形态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学习目标。
第三十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生活动,激励学生发现自我价值,树立成才信心,弘扬正气,优化校风,探索并凝练具有项目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三十一条 切实做好学生安全稳定工作,建立学生安全稳定风险预警机制,扎实开展学生安全隐患的排摸和应对,防范学生安全稳定风险。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联络沟通,建立学生离校返校登记等制度,及时有效的处置学生突发事件。
第三十二条 结合专业和学生特点构建学生指导服务体系,通过开展新生入学报到、始业教育(含军训等)、规章制度教育、文明寝室建设、心理健康测试、就业咨询指导等,做好学生学业生涯规划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行为规范指导、心理健康疏导、就业推荐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做好学生奖惩工作。学生各类推优和奖励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定办法、统一组织实施,相应经费开支由承担学生工作相关学院承担;学生违纪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明确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待遇,不断提升学生工作队伍素养能能力。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筹,入学报到方案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保卫处备案。承担学生管理工作的学科性学院,新生报到入学工作安排需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 相关学科性学院承担的学生管理工作,均统一纳入继续教育学院党、团、学工作体系。面向全体学生的团学活动费用,从承担学生管理工作学院的学生管理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应充分挖掘潜力、统筹调配办学资源,支持办学工作,尤其是要努力保证学生在住宿、餐饮、图书信息服务等基本生活学习领域,共享学校资源。
第三十八条 教学用房一般应由学科性学院自行安排,确需使用学校公用教学资源的,报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后及时上报需求情况,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商教务处协调安排。
第三十九条 为切实保障学生安全稳定,本项目学生的住宿原则上实行统一安排、集中管理。学生住宿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需求,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商后勤管理处协调安排;学校宿舍资源紧张时,可依托有资质的、管理规范的社会机构资源就近集中解决。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条 学校对各学科性学院办学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工作在继续教育与培训处的指导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十一条 考核采取日常巡查、期中检查、期末评估以及学年综合考评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年综合考评周期为上一个学年。
第四十二条 学年综合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办学基础、教学教务、学生管理、社会声誉加分、失范扣分、“一票否决”事项等模块。考评细则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继续教育学院共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对学年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学院予以经费奖励,奖励经费为学费收入的2%(从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经费中支出)。对学年综合考评为其他等级的学院,视相应情形分别进行不予奖惩、予以警告并要求整顿、予以停办等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在日常巡查、期中检查、期末评估等环节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或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学院,经继续教育学院评估、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报请学校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中止其办学资格。
第四十五条 本项目年度招生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学院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项目收费标准可按市场情况作出调整,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项目培训费收入分配比例:学校管理费15%,学科性学院(教学与教务管理协调)43%,继续教育学院(日常管理统筹经费)42%。继续教育学院日常管理统筹经费中,招生经费为20%、学年考评奖励经费为2%、学生管理工作经费为15%。
第四十八条 本项目学生校内餐饮搭伙费、图书资源使用管理费等公共支出,由继续教育学院、参与本项目的学科性学院共同分摊。
第四十九条 经费收取与切分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后报学校计财处。
第八章 其他
第五十条为更好适应市场竞争机制、有效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本项目可引入有资质的校外机构进行办学合作。对外合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负责,学科性学院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与校外机构或个人合作。合作办学相关事项按《宁波大学继续教育办学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宁大政〔2011〕64号)和《宁波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宁大政〔2017〕74号)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部门未经审批同意不得与校外办学机构在学校任一校区内合作开展同类办学活动,或出租出借相关资源给校外单位用于类似办学活动,违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同类办学活动是指举办招生对象相同,培养模式相仿的办学项目。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经第10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7级、2018级非学历脱产班项目管理仍按《宁波大学非学历脱产班项目管理规定》(宁大政〔2017〕81号)等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