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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药)学类存量学术论文科研诚信自查工作的通知
2021-10-19 09:49     (点击:)

各位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健委、教育部《关于开展医学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教育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国卫科教函【2021】193号)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21】48号)文件要求,现就我校医(药)学存量学术论文科研诚信自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学术论文自查范围。凡以宁波大学(英文:Ningbo University)及宁波大学各二级单位(含实验室、创新中心等)作为署名单位发表的医(药)学类论文,特别是2016年1月1日以来投稿、发表的论文都应列入存量学术论文自查范围。

各单位应从严把握“医(药)学类论文”认定标准,原则上要求:凡论文作者毕业(就读)专业为医(药)学类(本科、研究生学科专业10开头)及毕业(就读)于生物、化工、农学、材料等专业但实际从事医(药)教学科研工作的师生员工(含行政教辅人员)所发表的论文皆应列入自查范围。直属附属医院作为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应全部开展自查。

(二)对自查中发现存在科研诚信违规行为的,各单位应及时督促相关人员及时采取勘误、撤稿等学术处理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有关部门将按宽严相济的原则依规予以处理。

(三)自查材料上交要求。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列入自查范围的存量学术论文所有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和共同一作)通过浙里办APP填写《医学科研人员自查表》(详见附件1-浙里办APP操作说明)。《自查表》(样表见附件2)打印后由作者本人签名学院盖章后于2021年10月26日前报科技处联系人。《自查表》电子材料请发送至科技处联系人邮箱。直属附属医院上述自查材料由医学院统一安排收存。

(四)联系咨询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科教处叶瑛,电话:0571-87709131。

省教育厅联系人:高教处童振华,电话:0571-88008980。

在线填报技术支持联系人:省科教中心张琪峰,电话:0571-87709122。

科技处联系人:高翔,电话:87609128/626355,邮箱:gaoxiang@navbocai.com

附件1:浙里办APP操作说明

附件2:(样表)医学科研人员论文自查表











                                 科技处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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